公务车辆管理规定

作者: 时间:2014-06-24 点击数:

赣医党办发〔20135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车辆管理,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,节约经费,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,是指公务活动的用车。

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、调度与使用、维修与保养、车辆费用管理、驾驶员管理等。

第四条 公务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,集中安排,统一调度,注重节约,确保安全的原则。

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(以下简称为“两办”)是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,由专人负责管理。

第二章  日常管理

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。固定车辆驾驶人员,不得将车辆借予他人驾驶,否则,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。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(资料)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。

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。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,严格执行“一车一卡”加油办法。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就近加油。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,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,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。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,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。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,否则不予报销。

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入库停放制度。所有公务车辆完成公务任务后应入库停放,如发现无故不入库停放1次扣除驾驶员当月交通补贴,2次扣除驾驶员半年交通补贴,3次扣除驾驶员1年交通补贴,3次及以上将车辆驾驶员交人事处作待岗处理。节假日期间,除值班车辆和“两办”调派用于临时公务的车辆外,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,但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。小车加油、维修保养原则上应在上班时进行。

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。禁止将公车用于非公务活动。不得公车私用,一经发现并证实,由驾驶员承担所有费用,并给予如下处罚:在中心城区内公车私用的,从驾驶员工资中扣罚200/次;在中心城区外公车私用的,从驾驶员工资中扣罚1000/次。

第三章  调度与使用

第十条 公务车辆由“两办”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安排。学校班子成员工作用车相对固定。各职能部门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,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、合理安排。

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,所有公务车辆由“两办”统一调度。

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

第十一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、勤维护,按时进行保养,确保车容整洁、车况良好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,严防事故发生。

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的维修、保养等,只能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厂家进行(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);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,由驾驶员提出申请,经车辆管理人员、“两办”负责人、分管校领导同意后,可到其他厂家维修。

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,统一负责协助驾驶员进行车辆年审。

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

第十四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,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,一律严肃处理。

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、保养,必须按规定填写《公务车辆维修(保养)申请表》(见附件,此表可在学校“两办”网页“下载专区”下载),经车辆管理人员、“两办”负责人同时签字、加盖公章后,方可进行;车辆维修、保养费用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须经驾驶员、车辆管理人员、“两办”负责人签字后报销;3000元及以上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。

第十六条 “两办”、审计处负责每年度末统计每台车辆的使用费用,在一定范围内公开。

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

第十七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:

1.加强学习,钻研业务,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。

2.爱岗敬业,任劳任怨,听从统一调度,服从工作安排。无出车任务时,应坚守工作岗位,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。

3.禁止在工作时间内饮酒,禁止酒后驾车。

4.遵章守纪,文明行车,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。

5.注重形象,做好服务。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,维护学校形象和利益。

6.厉行节约,力戒浪费。

7.车辆管理人员、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。

8.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学校的请销假制度。请假期间,须将车钥匙交“两办”车辆管理人员保管。

第十八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学校的统一规定。

第十九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,如发生交通事故,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,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,承担相应责任(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,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0%的经济责任;承担次要责任的,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%的经济责任);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,一切责任自负;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,除按本规定第九条进行处理外,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“两办”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附件:公务车辆维修(保养)申请表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38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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